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11民初8008号
原告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朝、彭丽锋,被告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马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征地原因致使种植数量减少,其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在被告方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建议按中标价格据实结算”的情况下,被告方在结算中仍以此为由重新组价有失公允,原告方请求按照合同中标价,以实际施工工程量据实结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已种植部分树木经村民砍伐毁坏,已经被告方、监理方核实并签章认证。原告方请求据实结算,本院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二广高速廊道绿化工程(龙门园区第三合同段)《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二广高速廊道绿化工程(龙门园区第三合同段),工程地点:二广高速(龙门园区段),工程内容:道路两侧绿化(详见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承保范围:绿化及养护,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5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工程质量标准:保证使用良种壮苗,工程用苗达到一级保证,包植包活,合同形式:包工包料,签约合同价为1221439.91元。有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告未对土地征收到位,致使原告未能按照合同总造价完成工程量,期间被告付原告工程款78.37万元,2019年6月15日,被告委托的河南文升工程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显示涉案工程验收结束。后经龙门石窟财政部门委托审计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以原告未按合同数量完成为由,按15%合同内增减重新组价。2020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反映《关于二广高速廊道绿化审计存在问题》显示“我公司于2015年4月中旬施工二广高速廊道绿化龙门园区段3标,合同总价为122万元,由于当时征地未完全到位及部分村民原因,致使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种植杨树数量,工程量金额减少,送审价为105万元左右,审计部门以我公司未按合同招标约定完成工程量为由,按15%合同内增减重新组价杨树60元/棵扣除,我公司投标价30多元一棵。工程金额减少20万左右。我公司在施工其间曾多次遭村民阻工,偷树,砍伐毁坏,历尽艰难。办事处领导也曾多次协调才得以完成。由于杨树这项使我公司直接亏损近20万元……。”2020年3月25日,被告相关负责人霍明亮签字,并有被告相关负责人马伟签名“情况属实,建议按中标价格,据实结算。”监理公司盖章。庭审中,原告提供经三方签名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于2015年中标并施工二广高速廊道绿化龙门园区段三标,施工养护其间苗木多次遭村民砍伐毁坏,另二广高速扩建也推毁部分苗木,涉及品种数量如下,红叶石楠232棵,木槿263棵,红叶李248棵。并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签字捺印,有霍明亮签情况属实。被砍伐毁坏树木依合同价价值74631.68元。2020年4月23日,河南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计中对原告以合同少种树木重新组价经评定为783718.26元,按中标价格据实结算应为951112.38元。
一、被告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8444.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465元,由原告承担139元,被告承担2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少庆
书记员  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