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

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与嵩县饭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民初2883号
原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住所:嵩县。
法定代表人:冯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亚,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光,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饭坡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河南省嵩县。
负责人:赵信,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婉婉,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与被告嵩县饭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刘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