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462号之二
原告: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白云大道西段银基水务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5516128042。
法定代表人:吴鸿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光,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少煦,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方立国,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乃虎,河南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萍,河南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楼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11430E。
法定代表人:介国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新区水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76543029U。
法定代表人:冯延国。
原告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立国、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立国、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44元,由原告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会鹏
人民陪审员 关海波
人民陪审员 李伟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