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

某某、洛阳永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民初2666号
原告:***,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田玉,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永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嵩县。
法定代表人:杨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住所:嵩县。
法定代表人:冯延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亚,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洛阳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15元,减半收取计140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敏
审 判 员 谢会鹏
审 判 员 李平献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贝贝
书 记 员 兰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