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

某某与某某、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182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住所:嵩县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76543029U。
法定代表人:冯延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宏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