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

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申请执行嵩县田湖镇田湖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5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冯延国
被执行人:嵩县田湖镇田湖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本院执行的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与嵩县田湖镇田湖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8日向嵩县田湖镇田湖村民委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嵩县田湖镇田湖村民委员会
支付案件执行款5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嵩县田湖镇田湖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嵩县田湖镇田湖村民委员会在嵩县田湖镇政府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三资账户的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乾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