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325号
起诉人:河南省正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号瀚海璞丽中心B座17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43332C。
法定代表人:贾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奇,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4月13日,本院收到河南省正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诉宜兴市顺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材料,诉讼请求:1、判令顺平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人正泰公司认为:2021年1月中旬,顺平公司有意向将其承包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街××路××号××消防水电项目安装工程分包给正泰公司。经协商,顺平公司要求正泰公司支付20万元保证金,其按约缴纳。后因双方未协商一致,导致双方未能签订该项目的主合同,故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正泰公司的陈述来看,正泰公司与顺平公司协商分包的工程内容是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园消防水电项目安装工程,故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正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钟 云 明
审判员 吕  欢
审判员 周  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