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百信新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319号
原告长治市百信新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南路78号。
委托代理人成建华,系长治市城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爽明街付6号。
本院受理原告长治市百信新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百信新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百信新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就双方诉争事实自行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百信新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长治市百信新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