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嵩县大坪乡人民政府、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5民初50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原告***之妻。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国存,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嵩县大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嵩县大坪乡大坪街。
法定代表人:石洁,乡长。
被告: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城水源街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171555692J。
法定代表人:刘五全。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与被告嵩县大坪乡人民政府、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屈军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立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