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执行人:***,男,1953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谷香谷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蒋宛潮。
被执行人:蒋宛潮,男,1964年08月1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4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马争艳,女,1962年03月31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索贇,女,1976年07月1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6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0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财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2、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名下豫C×××××号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届满日为2022年4月23日如需续行查封请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谷香谷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马争艳、蒋琬潮、索赟、姚忠诚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未查到马争艳、蒋琬潮、索赟、姚忠诚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韩骁楠名下(共有人为马争艳)位于本市××区××东××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登记在蒋宛潮名下(共有人孙旭荣)位于本市××××房产(不动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各一套,查封届满日为2023年4月20日如需续行查封请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谷香谷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索赟、姚忠诚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党彤彬
审判员 张孝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