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2执恢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马争艳,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03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马争艳、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马争艳、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2148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马争艳名下位于洛阳市××区恒大绿洲房产一套(只占该房产1%的份额),该房产在诉讼中已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拍卖。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豫C×××××号小型汽车一辆,并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
5、查明被执行人马争艳名下在东海证券持有股票,本院已将上述股票处置,资金扣划至本院。
6、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向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马争艳在东海证券持有的股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张孝良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