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02执4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5年5月12日出生,洛阳市古城花木种植中心业主,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依据本院(2013)老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民再58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贾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