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2民初749号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谷香谷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索赟,女,***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马争艳,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谷香谷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索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152号院洛恒小区1号楼3-3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号)一套、被申请人马争艳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陵园东路3号24幢中2单元2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被申请人马争艳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幢1-11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仁勇街6号2幢2-2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152号院洛恒小区1号楼3-3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号)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马争艳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陵园东路3号24幢中2单元2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
三、查封被申请人马争艳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幢1-11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仁勇街6号2幢2-2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