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保1259号
申请人: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店街道办合顺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73998881。
法定代表人:李慧,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路联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桂花大道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27037883M。
法定代表人:高保卫,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路联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路联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