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路联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路联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617号
原告: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合顺店西。
法定代表人:李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文,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路联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高保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路联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原告淄博煜阔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友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