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泉抗磨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3238号
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沪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1773353837。
法定代表人:李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祥杰,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海泉抗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洛龙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69483515M。
法定代表人:陈海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海泉抗磨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因为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万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