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洛新产业集聚区沪杭路。
法定代表人:李克勤,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39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6585元,减半收取3292.5元,由上诉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蔡美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