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91民初817号
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勤,董事长。
被告: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俊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84元,减半收取4942元,由原告洛阳固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董体乾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