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321执372号
本院在执行席晶海与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晶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做出的鸡劳人仲字【2023】第24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8814.94元、执行费3182元。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费3182元由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做出的鸡劳人仲字【2023】第24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