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

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沈阳市。 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12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线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18570.00元,现已扣划放款给申请人。线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鲁K5××××五菱牌车,系外地车辆,实际查找不到,申请人同意不予以处置。线上线下本院未再查询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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