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52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名下有车辆(车辆,奇瑞浙B×××××)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奇瑞浙B×××××)。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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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