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2民初2091号
原告: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7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烟台大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