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3718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对原告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002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2页第2行“案件受理费25545元,减半收取12273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5845元,减半收取12923元”。
审 判 长 韩建设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人民陪审员 彭攀峰
人民陪审员 李鸿岭
法官助理马巍红
书记员周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