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初68号
原告: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系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张珂钧,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系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系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珂钧、***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在3000万以下,根据法律规定并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举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