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洛开民保字第196号
原告: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朝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自愿提供其名下豫C×××××号大众轿车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车号为豫C×××××大众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代理审判员*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