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初11号
原告: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北区(万通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许昌卓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我院已受理了被告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但该案诉讼标的在3000万以下,且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符合一般民事案件管辖规定,亦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较为妥当。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