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明森恒韵钢琴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韵钢琴有限公司、潍坊工商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4039号 申请人:潍坊***韵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1839号金河园3号楼1-4屋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工商职业学院,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凤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韵钢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工商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5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5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