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4039号
申请人:潍坊***韵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1839号金河园3号楼1-4屋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工商职业学院,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凤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韵钢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工商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5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5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