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3635号
原告:中山**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韶关市翁源县铁龙林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照明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中山**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