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起与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起,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铁龙林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起因与被申请人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申请人实际履行了《土建施工合同》,且根据14**方《工程签证》单,其完成的石方工程量为138903.61立方米。请求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绿然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正当合法,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也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起与绿然公司于2007年1月8日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约定**起承***公司170万石方工程,石方按每立方米25元计算。但双方当事人之前又签订了两份《土石方工程合同书》,约定土、石方价格按每立方米6.8元计算(即土方、石方同价)。**起认为其从绿然公司工地打出了10多万方石材,并持有《工程签证》单,主张根据《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石方按每立方米25元计算工程款。但以上石方工程量相对于**起施工队按照《土石方工程合同书》所施工的整个土、石方工程量是极小的,也与《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的170万石方工程量不符。合同履行中,绿然公司已经按土、石方每立方米6.8元支付给**起工程款。而根据查明事实,结合**起在本案的起诉材料,以及***在(2014)**法官民初字第1号案件庭审中所述的《土建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标的已由***与***全部完成并已与发包方(绿然公司)结算工程款完毕,而**起对***该证词一直没有提供反证加以否定,**起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的14**方《工程签证》单所指向的施工地点位于***、***与绿然公司所签施工合同的范围内,故绿然公司主张2007年1月8日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土方、石方同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土方、石方同价《土石方工程合同书》。二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判决,说理充分,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再审申请人**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强 弘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