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民初1750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绵阳兴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工业园区(蒙梓社区八社)。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楷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广东路6号(四川金堂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绵阳兴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楷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