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06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宪群,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豫05民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28000元。因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4月22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不动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银行存款。
8年11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四、本院已向被执行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8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0506执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洪波
审判员  张小桢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