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欧莱斯保温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03民初2026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218889438。
负责人:孟玲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88号。
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高村西南。
被告:陈献群,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陈献山,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邓玉芹,女,1970年12月14日,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欧莱斯保温材料厂、陈献群、陈献山、邓玉芹、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21元,减半收取22361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文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旭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