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华龙石油有限公司、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华龙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余洋。
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腾飞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献山。
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材料厂,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高村西南iv>
被执行人:陈献群,男,1969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陈献山,男,1970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邓玉芹,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iv>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
关于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华龙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欧莱斯保温材料厂、陈献群、陈献山、邓玉芹、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5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以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回复。本案债权39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郭振平
人民陪审员  李静波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