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民初910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平,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
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腾飞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献山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住安阳,住安阳县iv>
被告:李同生,男,汉族,1957年2月14生,住安阳,住安阳市殷都区iv>
原告***诉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同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咏梅
审判员  赵芳英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