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民初91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腾飞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献山,职务: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芳英
审判员  黄咏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