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252号腾飞招商大厦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献山,该公司经理。
***与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豫052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233.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7元由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法院判决后,因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公司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执行系统,被执行人安阳欧莱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江淮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工作人员到汤阴县车辆管理所查封该车辆,其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已报废。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委托调查、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案承办人员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聘请律师向本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豪辰服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白金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燕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