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全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全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发交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全发交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全发交通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0万元或改判全发交通公司按月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全发交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适用法律错误。1.河南省现行实施的对于退休职工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为《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一审中***根据通知中的计算方法确定了***退休时应领取的退休金数额,***的退休工资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据此计算***应发退休工资约为30万元。2.***诉讼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全发交通公司同意赔偿,待遇的标准问题***亦提交了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依法支持***的上诉请求。
全发交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全发交通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发交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生于1959年5月17日,2019年5月18日年满60岁。2020年3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豫03民终85号判决书确认:***与全发交通公司之间于2004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在全发交通公司工作期间,全发交通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与全发交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向洛阳市吉利区社会保险中心申请补缴社会保险。2020年8月14日,该社保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在补缴申请书送至吉利区社保中心时(2020年4月),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无参保缴费记录,吉利区社保中心又积极向省、市社保中心汇报***的情况,上级答复按照目前的政策,***暂不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该院起诉要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0万元后,又向吉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庭审中,***提交了领取工资的证据共16页,其中有2007年1月至2019年5月工资的领取情况,共13页;2006年的工资领取情况显示有2月至5月、8月至12月的情况,其余月份没有证据;2004年、2005年没有相应工资领取情况。***2006年领取工资2-5月共4400元、8-11月共400元、12月-2017年1月共2200元;2007年至2018年全年的工资分别为6000元、15000元、15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3000元、23000元、23000元、24000元、24000元;2019年1-5月共10000元。***要求赔偿的数额30万元是估算的,取一个养老金的平均值。庭审中,该院告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专业人士对***应享受的养老金情况进行计算,并向该院提交相关证据,但***未向该院提交。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全发交通公司未为***办理社会保险,并不能补办,因此全发交通公司应赔偿***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要求全发交通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0万元,应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其工资,不能提供2004年至2006年的完整领取情况。并且,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是一个专业的问题,该院告知其请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计算并由***向该院提供证据,但***未予提交。在庭审前,***向该院申请向社保机构调取2019年度吉利区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均值,该院不予调取,因为每个人的退休金不一致,该院不能依据退休金均值进行裁判。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对于***的诉讼请求,该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后),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1.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2020年1月1日起洛阳市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1579.4元,较2011年的1423元增长11%。2.2020年6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3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生效判决已确认***与全发交通公司之间于2004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全发交通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达到了用人单位能够缴费而未缴费年限(即15年),达到劳动者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对此全发交通公司应承担***自退休起至人均预期寿命的养老金。关于养老金的具体数额,因养老金的领取数额与个人工资水平、缴费比例、工作年限等各种因素相关,个人差异较大,且专业计算性较强,无法达到精准测算。故本院酌定以***达到退休年龄时上一年度洛阳市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计算至当年度人均预期寿命为止。因洛阳市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只公布了2011年度与2020年度的数值,本院按逐年增长的标准酌定2018年平均养老金为1562元。故全发交通公司应支付***养老金的数额为1562元*70%*12*(77-60岁)=223053.6元。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
二、洛阳市全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23053.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后),由洛阳市全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洛阳市全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