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民初385号
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桂华东路孟庄村委楼上。
法定代表人:朱永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系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工区九都路84号中世商务中心。
负责人:刘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欢,系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2019年4月23日,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进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