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2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住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孟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永上。
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本人所有的豫C×××××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豫C×××××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战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晋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