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

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民初1756号
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孟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永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84号中世商务中心。
负责人:刘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本尚,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诉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127118.77元及案件费用1819.50元,但原告就保险赔偿金涉及的医疗费用等所诉赔偿具体项目数额并未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