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

洛阳鼎邦服装有限公司、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民终2638号
上诉人洛阳鼎邦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洛阳鼎邦服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海舟
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