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139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2139号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长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峰、刘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木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郁玮伟。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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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梁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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