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1051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王丹丹,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栾川县城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6624624XL。
法定代表人:郭陕念。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