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604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栾川县城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6624624XL。
法定代表人:郭陕念,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