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4民初1057号
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6624624XL。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浩,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苏**,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成年,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