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4906号
原告:***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7-办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334191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坤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路与金宁路交口融科梧桐里10栋3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8LGRY7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坤旭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