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80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城关镇翠屏社区一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