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3财保142号
申请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南京路口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171470955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联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