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豫0323民初416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立案
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适用
程序
简易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城关镇翠屏社区一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石庙村一组25号,身份证号:4103231989012000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彩霞,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超,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过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主文
准许原告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马国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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