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负责人:张志杰,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汉,1989年3月21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坤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子。
被执行人: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福,男,汉,1962年12月25日生,住所河南省新安县楼。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渑池永顺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子。
被执行人:李龙子,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新安县组。
被执行人:赵东印,男,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新安县号。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坤源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渑池永顺和商贸有限公司、李龙子、赵东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221民初3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221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锋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睿